保健食品的標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檢測方法學研究資料
時間:2018-07-31
根據產品檢測方法來源,應提交產品標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檢測方法學研究資料,明確檢測方法建立的研究過程,驗證檢測方法的準確性、重現性和適用性。還應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提交研究人員、研究時間、研究地點等溯源性資料。屬委托研究的,還應提交委托研究合同(協議)等。
(一)引用國家相關標準方法的,考慮方法建立時已進行方法學研究,不要求提供檢測方法建立的研究資料,但應參照GB/T 5009.1《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總則》,考察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線性范圍。
(二)檢測方法對國家相關標準方法的樣品前處理、檢測條件等內容進行修訂的,重點對方法修訂部分進行方法學研究,提供研究資料,并參照GB/T 5009.1《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總則》,考察方法的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線性范圍。
(三)申請人自行制訂檢測方法的,應提供全部的方法學建立研究報告,參照GB/T 5009.1《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總則》,考察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線性范圍,并考察所建立方法的專屬性與耐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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