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審核中遇到過的違規設計和敏感詞匯
時間:2024-08-14
1、食品名稱篇
1.1新創名稱變惡搞名稱
“惡搞”名稱,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含有色情內容、易引發性暗示、聯想的名稱,即“蛋疼含片”、“欲女天敵·清純膏”等;
另一類是用詞低俗、但不含有色情內容的名稱,即“萌漢藥”、“賤男消失片”、“老婆乖乖丸”、“老公溫順顆?!钡?。
1.2使用易混淆名稱
食品名稱使用了“丸”、“顆?!?、“膏”、“含片”、“藥”、“片”等藥品常用詞,未標示真實屬性(如軟糖、話梅糖、奶片等),易引發食品與藥品的混淆,存在虛假內容。
原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已經明確說明了,上述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也就是不能生產及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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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錯誤的真實屬性&專用名稱
食品名稱使用新創名稱或者容易讓消費者誤解產品屬性的名稱,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圖中的品名明顯讓消費者誤解本品是酸梅湯飲料,實際本品是代用茶,而原料包不是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代用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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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用方法篇
2.1步驟和方法不清
食用方法的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方法與方法步驟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沒分清
2.2 增加食用頻率
普通食品不是藥品及保健食品,沒有食用頻率的要求,特別是使用了藥食同源配料的產品,經常使用
服用一般是藥品的描述,用服用代替食用,同食用頻率同時使用,雙重暗示本品有藥用作用
3、工藝描述篇
大多數的描述都是與實際的加工工藝不符,夸大或夸張,或者毫無根據隨意引用。
例如:
產品只是分裝,卻宣傳各種天花亂墜的工藝。明明是現代產品,卻宣傳源自古法。
純手工制作
八十八道工序
源自古法
九蒸九曬
4、穿金戴銀篇
很多企業喜歡給自己冠上各種好看的名頭,然后這些名頭會轉移到標簽宣傳上,
例如
***傳承
***聯合研發
***推薦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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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諧音梗/同音(形)字
使用貶義詞或不雅詞匯的諧音或者使用擦邊詞匯:
如果某個產品的宣傳語用“雞”和“激”字的諧音來暗示產品能激發某種效果,這可能會讓人聯想到不恰當的含義。
涉及敏感話題的諧音:如用“瘦”和“壽”字的諧音來宣傳減肥產品,可能會引發關于身體形象和健康的爭議。
使用同音同形的相似字,誤導消費者。
6、功能宣稱篇
功能宣傳比較常見,多見于蹭保健食品和藥品的產品中,或藥食同源的產品中。
1.免疫調節;
2.調節血脂;
3.調節血糖;
4.延緩衰老;
5.改善記憶;
6.改善視力;
7.促進排鉛;
8.清咽潤喉;
9.調節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抗突變;
13.抗疲勞;
14.耐缺氧;
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23.抑制腫瘤。
7、警示用語篇
某些產品會因為大量使用藥食同源的配料,或者就是蹭的藥品或者保健品,玩的擦邊。會增加警示語:本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該警示語是保健食品的專用警示語,不是保健食品是不能使用的,用了反而暗示本產品有保健食品功能。
8、絕對化等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第一、唯一、首個、最好、精確、頂級、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賺、超賺、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絕對性用語;
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使用人民幣圖樣(但央行批準的除外);
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用詞;
祖傳、抑制、秘制等虛假性詞語;
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詞語;
處方、復方、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的詞語;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類似內容的;利用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及利用國宴、國賓等內容宣傳“特供”“專供”的;假借“特供”“專供”或“內部特供、專用”等類似名義推銷商品、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9、法規依據:
一、《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要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廣告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p>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不得將“中國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2.2食品標簽: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6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1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轉自: 食品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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